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意见征集
2020-10-16 10:00:57
 
                             交通运输部《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意见征集 
   
    10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意见反馈期为一个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 
 
 
  现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自2009年发布实施,从2014年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取消或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陆续进行了5次修订,但未进行系统性修订。近年来,国家出台和修订了《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对港口安全生产、反恐防范、污染防治以及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做好承接。为此,交通运输部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列为2020年一类立法计划,现已形成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据交通运输部同时发布的关于《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修订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资质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五十三条,较现行规定六章四十八条有所增加。本次修订未对原有内容做重大调整,主要是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了补充完善,并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委托人信息共享的条款进行衔接,主要是以下方面: 
 
 
  (一)优化审批、加强监管。 
 
 
  一是优化审批服务。原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已经取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不再是该项许可的实施主体,删除有关条款中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将港口经营许可的时间从3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 
 
 
    二是加强备案管理。针对备案管理的经营服务,《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已备案的经营人,在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变更备案。针对终止经营的情况,要求提前3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三是确保港口运输通道畅通。港口是综合交通运输枢纽,是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和重要支撑,针对个别港口擅自停止或者限制货物进出港口,《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港口经营人不得擅自停止或者限制重点物资、关系国计民生紧急运输物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影响港口的通道功能。 
 
 
    四是规范港口经营行为。随着区域港口一体化改革发展,促进了港口资源利用集约化和运营一体化,但个别港口也出现了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规范经营行为,《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港口经营人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在港口经营及关联领域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同时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将检查调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补充完善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是增加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要求港口经营人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旅客运输服务和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化安全管理。 
 
 
    二是补充完善部分安全管理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并结合近年来的国内外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增加了港口大型机械防风防台、靠泊安全、超限装车装船、匿报谎报危险货物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是强化应急能力建设。结合此次新冠疫情的需求,要求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三)补充完善港口防污染要求。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认真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港口作业过程造成污染。 
 
 
    (四)补充反恐防范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安检查危。要求港口经营人按标准规范,对登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随船托运的物品,以及客滚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二是明确港口作业委托人责任。要求港口作业委托人向港口经营人如实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货物和集装箱信息,未提供相关信息的,港口经营人不得接受港口作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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